为保障国家秘密安全,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金沙检测线路js69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保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业务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属于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内的学校信息,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
四、超过保密期且已解密的学校信息,需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
五、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六、各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做好本部门的信息定密和信息公开保密初审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七、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上述部门组织公开本部门的重要信息,需根据信息内容报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八、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部门初审——主管职能部门复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主管校领导签发——公开。特殊情况需通过校保密办审查。
九、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部门需对本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网站、网页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暂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