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活动程序化、规范化,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学院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院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第二条中所规定的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学院部门(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出现与之相抵触的内容;要符合学院实际情况,贯彻学院整体工作思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学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维护学院各部门(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学院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实施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具体内容,学院可以依据上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规章制度一般用条款式表达,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授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项规章制度时,可以向主管院领导提出立项建议,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
立项建议的内容包括:
1.规章制度的名称;
2.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3.规章制度的依据。
第九条 立项建议得到批准后,相关部门(单位)在学院的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起草规章制度。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单位)共同起草。
规章制度的起草过程应遵循如下步骤:
1.收集相关资料,熟悉与规章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规章制度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3.撰写规章制度草案;
4.将草案初稿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5.汇总各部门反馈的意见,修改草案。
第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单位)将草案和有关材料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核。
几个部门(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审核规章制度草案,应由主管院领导主持召开专题办公会,起草部门(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会议。
涉及全体教职工基本权利与义务和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在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核之前,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实行公示制。
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是否与学院现行的规章制度冲突、重复;
4.是否符合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不符合以上审核内容的规章制度草案,或经负责起草的部门(单位)与相关的部门(单位)充分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依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按照《金沙检测线路js69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清理,依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规章制度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新的规章制度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由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无效。
第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