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建设节约型校园,进一步规范学院办公用房调配及办公设施配置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关于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标准,物尽其用,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二)严格标准,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严格程序,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机关部门、系部和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面积以系、部、处、室为单位,按照实有党政管理人员总人数及个人用房面积标准的上限计算总面积,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不在本规定之内。办公设施,是指满足学院办公基本需要的非消耗性通用设备和家具,按单位实有行政人员数配备。
第五条 办公用房调配由学院办公室统筹安排,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办公设施配置严格按程序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第六条 办公用房配备标准。
(一)院级领导正职办公用房面积上限30m2/人。
(二)院级领导副职办公用房面积上限24m2/人。
(三)二级机构正职领导办公用房面积上限18m2/人。
(四)二级机构副职一般安排2人一间办公。
(五)其他人员按照不超过9m2/人的标准集中办公。
第七条 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一)院级领导办公室设施配置。
1. 办公家具可配置:1.8米的木制办公桌(带附柜)1张,办公椅1张,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单人沙发2张或三人长沙发1张,茶几1张)1套、书橱1组、文件柜1套、茶水柜1个。
2. 办公设备可配置:台式电脑1台、打印复印机1台、电话一部。
(二)二级机构正职办公室设施配置。
1. 办公家具可配置:1.8米木制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桌前椅子1张、沙发茶几(长沙发1张、长茶几1张)1套、书橱1套、茶水柜1个。
2. 办公设备可配置:台式电脑1台、激光打印机1台、电话1部。
(三)二级机构副职办公室设施配置。
1. 办公家具可配置:1.6米木制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桌前椅子1张、沙发茶几(长沙发1张、长茶几1张)1套、铁皮文件柜2个、茶水柜1个。
2. 办公设备可配置:台式电脑1台、电话1部。
(四)其他人员办公室设施配置。
1. 办公家具可配置:1.6米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铁皮文件柜1个。
2. 办公设备可配置: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配置台式电脑、激光打印机、电话等设施。
(五)办公设施的使用年限。
1. 电脑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其他办公设施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2.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六)办公设施配备标准遵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执行。
第三章 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的配置与实施
第八条 使用大办公室集中办公的单位,可参考以上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院办公室核定后进行配置。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配置的电脑数量(含笔记本电脑)不得超过本部门编制实有人员数。
第十条 每位教职员工只安排一处办公地点,配置一套办公设施,不允许重复配置。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办公室空调配置申请,办公室原则上不得安装大功率空调。办公室调整时一般不移动原有空调。
第十二条 申请配置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未按程序报批,自行购置的办公设施,学院不予报销。
(一)办公用房调配。因工作需要,申请启用、调剂或临时借用办公室的,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院办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经分管领导审核,提交院长批准,最后由办公室进行具体调配。
(二)办公设施配置。按照“先调剂、后购置原则”,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申请,依存量情况进行调配。确需购置的,需要填写《金沙检测线路js69物资购置立项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后,根据审批权限报分管领导或院长批准后,转学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第四章 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装修必须遵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办公用房的装修、维修,经申报并获批准后,由总务处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人员工作变动时,其办公设施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接收新进人员时,可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配置办公设施。如同时有调出或退休人员,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其办公家具可调配给新进人员使用,并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二)校内调动人员,原所配办公设施不能带入新部门,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职务变动人员,其原有办公设施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给相应级别的人员使用。
(四)调出学校人员,所配办公设施视情况暂存原部门或上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由其统一调配使用。
(五)退休人员,其办公设施需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3个月内,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并移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单独使用办公用房的,由所在部门负责协助其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3个月内,腾空办公用房,并将钥匙移交学院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闲置或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不论是否在核定标准范围以内,闲置达三个月以上的办公用房,院办公室应及时收回。
(二)对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不得再申请增加办公用房,单位应及时作内部调整,调出的空房,由学院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办公设施报废手续按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