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集体户口管理
第一条 集体户口类别
1、居住在学校集体宿舍的在编教职工户口;
2、由外地调来我校工作而暂无固定住所落户的教职工户口;
3、计划内招生在本校就读的学生户口。
第二条 集体户口管理模式
集体户口以学校为单位立户。户名:金沙检测线路js69集体户,住址:丰乐大道2188号。集体户口的管理,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龙蟠派出所负责,学校保卫处协助管理。
第三条 集体户口迁入
1、凡被录取在本校或分配、调动来校的计划内学生、毕业生、教职工,凭“入学通知书”、劳动人事部门分配证明和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户口迁入证明单、居民身份证以及二张近期免冠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2、学生及教职工拿到户口迁移证后,需认真校对,若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项目,请到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更正。学生就读期间,学校不负责更改迁出地公安机关出据的《户口迁移证》中各项目内容。
3、出生申报:在婴儿出生30天内,凭准生证、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和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由保卫处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4、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含当日)出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婴儿,户口随母随父自愿。
5、凡迁来我校的学生、教职工的户口,其《户口迁移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将《户口迁移证》退回原籍公安机关更正后再行入户。
(1)印章不齐全或不清晰,无法辨认的;
(2)各项目内容字迹不清楚,无法辨认的;
(3)姓名、出生日期与《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档案不相符的;
(4)无身份证编号的;
(5)《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的。
第五条 集体户口迁出
1、毕业生户口迁出。保卫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派遣方案,集中时间,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各院(系)负责发放到个人。
2、在校生出国、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户口迁出。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必须将户口迁出,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者,保卫处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院(系)负责将户口强制迁回生源地,户口迁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户口所有人承担。
3、集体户口的教职工的户口迁出。教职工调离本校,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将户口迁出。如需暂时保留在学校的,必须签订《户口代管协议书》,代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对滞迁一年以上者,学校将强行迁回原籍,其后果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户口所有人承担。
4、集体户口的教职工辞职或被辞退的,必须将户口迁出。对不办理迁出手续者,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按“代管户口”处理,对滞迁三个月以上者,学校将强行迁回原籍,其后果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户口所有人负担。
5、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在拥有自己的住房并具备落户条件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如需继续保留的,个人必须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填写《户口代管协议》,直至迁出为止。
第六条 集体户口借用
凡因办理结婚登记、参加各类考试、身份证遗失补办等其他事项需借用集体户口的,按以下程序到保卫处户籍室借领:
1、在校学生
(1)本人申请(注明理由);
(2)院系出具证明;
(3)带本人学生证到户籍科登记借领。
2、教职工凭工作证到保卫处户籍科登记借领。
第七条 集体户口变更
1、因各种原因造成户口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要求更正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等单位证明。该申请当事人所在单位验审盖章后,交保卫处到派出所办理变更事项。
2、毕业生因分配去向变动而需更改《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本人须持学生处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到保卫处申请变更,保卫处与派出所协调更改或更换该生《户口迁移证》。
第八条 集体户口遗失与补办
《户口迁移证》在办理入户途中遗失者,需本人写出书面材料,由落户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到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和保卫处审核盖章,向派出所申请补办。
第九条 集体户口注销
1、集体户口教职工出国定居者,必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待本人回国后,再到派出所办理恢复手续。
2、集体户口人员死亡,须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持医院死亡证明书和死者身份证到校保卫处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保卫处根据死者亲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要求出具介绍信,到死亡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 相关规定
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对2002年以后毕业的学生户口管理作如下规定:
1、属国家统招范围的应届生毕业后,个人户口暂时无处迁移的,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并签订《毕业生户口托管协议》。
2、户口托管期限最长为两年。托管期内,学校保卫处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户口。托管期满,学生必须按协议时间将户口迁出。
3、户口托管期满,本人仍未将户口迁出,责成其所在系、部联系人将其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迁移所发生的费用由户口所有人承担。
4、户口在校托管期间,不受理除就业以外的任何与户口有关的事宜(如出具结婚、生育、贷款、购房、购车、开办公司、开户、担保等证明),如预计在此期间需办理与就业无关的手续,毕业生应在离校时将户口迁回生原所在地,以免带来不便。
第二章 身份证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从市外迁入需办理身份证的,由院系出具证明,在保卫处盖章后,到南谯分局龙蟠派出所自行办理;集体户口教职工需办理身份证的,在保卫处借本人集体户口到派出所自行办理;非集体户口教职工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持本人户口到所属派出所办理。
第十二条 本校录取的学生,其居民身份证尚未办理者,须在户口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编制身份证号码;进校后,到南谯分局龙蟠派出所办理身份证。
第十三条 因遗失、损坏、变更身份证登记内容及有效期满等原因需要办理身份证者,由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院系签章,保卫处出具证明,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身份证到期后,应及时更换新证。在换发新证的同时,上缴旧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金沙检测线路js69
2018年4月12日
附件:
《金沙检测线路js69居住证办理须知》
第一条 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
1、 填写办理居住证申请表
(可在保卫处网页通知栏内下载,自行打印填写)。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学生证前两页复印件。
第二条 具体要求
1、办理居住证必须要准备好以上材料备查。
2、统一将以上材料交于保卫处集中办理。
联系电话:0550—3854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