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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检测线路js69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039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公务出差,包括以科研经费和项目经费安排的公务出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埠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到市区内琅琊区、南谯区部分乡镇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其中琅琊区包括三官社区、城郊社区和新集村、秋桐村、邓坝村、太平村、胡桥村、关山村、山林村、城西村;南谯区包括乌衣镇、沙河镇、大柳镇、章广镇、黄泥岗镇、珠龙镇、施集镇。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评审、讲座、探亲、看病、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学院职工因公出差应提前填写《金沙检测线路js69公务出差审批单》,部门副职(含)以下人员省内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省外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部门负责人省内出差,由分管院长审批,省外出差,由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学院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以享受高铁“一等座”待遇。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大连、青岛、海南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具体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第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到琅琊区、南谯区出差的,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学院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执行省直机关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到市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执行标准如下:

到四县两市(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到琅琊区、南谯区部分乡镇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执行标准如下:

到四县两市(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到琅琊区、南谯区部分乡镇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市内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学院派车的,或经批准使用私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机场、火车站的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按照《金沙检测线路js69经费立项与批报权限管理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院职工因公出差严格控制私车公用,特殊情况下确需使用私车的,应提前报经学院领导同意,使用私车出差期间过路过桥费凭票按实报销,汽油费按出差目的地距离每百公里不超过12公升汽油核报。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火车票、机票、自带车辆加油费等支出按规定应以公务卡办理结算。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学院派车或自带车辆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临时出国的食宿交通费,参照《滁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师进修培训往返途中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差旅费报销,培训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外单位邀请参加评审、讲座等劳务性出差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特殊情况下经院长同意,可报销往返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探亲、看病、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按学院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不定期开展的差旅费专项监督检查。院纪委不定期对学院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出差审批制度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金沙检测线路js69国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职财〔201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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