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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shx     发布时间:2013-05-1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各系、部、处、室:
    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和《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要求,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对继续教育的学时进行认定工作,是我院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我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为做好这项工作,现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通知安排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我院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政工岗位人员参照执行。
    二、认定时间范围
    2008年已参加学院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已办理继续教育证书人员,如在200912月已提交认定材料的,须补交20101-201212月以来的继续教育材料,来学院工作后至今未办理继续教育证书人员,须提交进校以来参加继续教育材料,并由所在部门集中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办证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1)。
    三、认定办法
    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下列形式视为脱产学习。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三)个人自学
      个人自学形式限于有考核的自学有指导的自学两种。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1、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2、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6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1、国家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2、省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
       2、发表论文(译文):
       1)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
       2)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
      (七)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接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八)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6学时。
      四、提交材料要求
      所有认定的学时都必须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否则不予申报学时,并要求:
      1、参加培训、研修活动的须提供结业证书复印件或学习证明;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的,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或课程进修结业证书复印件;正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须提供入学证明材料。
      2、对参加自学形式的学时认定,须提供如自学考试合格证书或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复印件,且年学时认定不能超过36学时。
      3、参加学术会议的,须提供会议邀请函的复印件,会议上发表论文的,须提供论文材料和证明材料。
      4、主持参与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须提供课题立项通知书和结项证书的复印件,参与课题和项目开发的,须提供院职研所出具的课题和项目开发的参与人排序证明。
      5、出版著作(译作)须提供作品的封面、目录、版权页的复印件,参编者须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参编作品的字数证明;发表论文必须是以第一作者发表在有CN刊号的正式刊物上的,并提供发表期刊的封面、目录和论文的复印件。
      6、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试合格者,须提供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7、以上所有材料,必须用A4纸统一打印和复印,其中认定表一式三份,由申报者个人电脑填写,双面打印,佐证材料按上述要求的顺序制定装订目录和装订成册。
    五、时间安排
    1517日全天,各系部处室安排专人到组织人事处领取08年办理的继续教育证书和认定材料;
    2520日下午,各系部处室报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办证人员情况统计表》纸质和电子稿给组织人事处金本能老师,并领取新证;
    3、各系部处室按文件要求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初步认定工作,填写《金沙检测线路js69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表》(附件2)和收集审核继续教育学时认定佐证材料,按《金沙检测线路js69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佐证材料目录》(附件3)装订成册,并填写继续教育证书,以上材料须524日前按部门集中送交组织人事处908室。
    45月下旬,市人社局对我院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验证。
     
     
                                                                                     组织人事处
                                                                              2013516
    【附件下载】
    关于做好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办证人员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2:金沙检测线路js69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表.doc     附件3:金沙检测线路js69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佐证材料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