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沙检测线路js69全日制高职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学生进入五年级才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二)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道德品质优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 学习成绩优异,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各方面有较为突出成绩。
(五)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如高档电脑、高档手机、高档化妆品、高档服饰等)。
(六)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参照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按评选范围内困难学生中的排名推荐,且获奖学生成绩必须在评选范围的30%,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不足,应把名额调整到其他专业或班级。如位次靠前的同学没有被推荐,必须另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而且有说服力。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 有旷课行为。
(四)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
(五) 个人未通过宿舍6S认证。
(六) 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表现。
第三章 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统一分配,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各系。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九月进行评选。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系根据评选细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将推荐名单在系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严格审核,确定初评名单,报学院“三奖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将初选名单上报省厅。
(二)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三) 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答复之前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若已领取奖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奖金,并撤销奖励。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